购买手机:【律师说消费】购买手机遇样机 依法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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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机时遇样机

消费者权益受损

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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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淄博市高青县消费者李先生于2022年5月份在高青县某手机卖场花费2700元购买某品牌手机,发现手机损坏后,前往手机品牌的授权店进行售后维修,工作人员告知该手机为样机且不能用于售卖,李先生认为该手机卖场给其样机存在欺骗行为,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购买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确认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购买手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手机卖场的负责人表示手机是因为上级供货商发错货的原因造成,对李先生进行道歉,同意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购买手机。最终,手机卖场的负责人与李先生达成一致意见,手机卖场的负责人给予李先生1300元作为补偿,并为李先生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李先生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销售方在出售手机时,应该保证所售的系全新手机以及手机的质量购买手机。将样机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符合规定,在该投诉的处理中,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认真核实情况,积极进行调解,手机卖场作为合同主体,为消费者进行了补偿,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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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海峰购买手机,淄博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在花钱购买品牌手机时,依法享有获得正规品牌手机的权利;而作为经营者的手机卖场,应当按照合同义务提供给消费者正规的品牌手机购买手机。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在手机维修时方得知该手机为样机且不能售卖,向手机卖场索赔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为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手机为展示的样机,不能对外销售,所以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额外赔偿。

综上,本案经营者在收取购买手机费用后,未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正规品牌手机,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通过积极协调处理,经营者最终补偿给消费者部分现金,符合法律规定,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购买手机

律师建议

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学习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消费者对于手机类电子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电子产品的销售、售后维修等情况涉及诸多监管部门购买手机

▶ 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督促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购买手机

▶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电子产品时,可以“货比三家”,多方比较同类商品,避免消费陷阱购买手机

▶作为经营者应当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做好各项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售后服务,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购买手机

标签: 样机 调解 赔偿 机遇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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